《又惹出了大麻烦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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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经动态频道资讯: 《又惹出了大麻烦》 鲁宁 治警失当,广州警方又惹出了大麻烦。 13日凌晨4时许时,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一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向 受到盘查的坐在轿车内的当事人开枪,子弹击中心脏并穿入肝脏,导致该 当事人当场死亡。 死者乃广州市珠江医院神经外科副教授,现年43岁。珠江医院原系军队医 院,归属于原第一军医大学,属国内最高等级(三等甲级)的医院之一。20 04年8月,因军队“消肿”,珠江医院随第一军医大学整体移交广东省管 辖。上网查阅死者简历确认,该副教授曾有军人背景。 此恶性案件事发突然,凌晨4时至上午9时不属正常上班时间,对“某些社 会法人”而言刚好属于“信息管制的真空时段”,所以,广州多家媒体立 即在第一时间抢发了此案的相关消息。随即,网络更以它的传播优势迅即 将这一消息扩大至“整个地球”…… 处境被动的广州警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“迟滞”(也可解释为调整需要时 间)后对此案作出了首次通报。从媒体报道“通报”的内容看,其所披露 的案由始发原因,从用词及整个描述耐人寻味,引发广大网民质疑声一片 。 社会舆论对此案的质疑焦点呈“多元状态”,我以为,最核心的焦点只有 一个,那就是本次开枪是否合法? 如果可以确认为“是”,那么问题最终还是会落脚于赔偿问题。警方形象 当然再次受到重创,但受重创的次数多了,也就那么回事了。 如果拿不出确认为“是”的硬证据,那么,任凭新闻发言人如何“施展才 华”,其效果往往只能是越描越“灰”…… 根据现行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符合下列十五种 情形,允许执行公务的警察可使用武器。为读者独立判断此案性质提供参 考标准,我不惜牺牲本文的有限篇幅,把“十五种情形”一一抄录: 一、放火、决水、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;二、劫持航空器、船舰、 火车、机动车或者驾驶车、船等机动交通工具,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; 四、使用枪支、爆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、爆炸、 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;五、破坏军事、通讯、交通、能源、 防险等重要设施,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、紧迫危险的;六、实施凶杀 、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,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;七、国家规定的警卫、守 卫、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、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、破坏的 紧迫危险的;八、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;九、聚众械斗、暴 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,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;十、以暴力方法抗 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,危及人民警察 生命安全的;十一、在押人犯、罪犯聚众骚乱、暴乱、行凶或者脱逃的; 十二、劫夺在押人犯、罪犯的;十三、实施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凶杀、抢 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、逃跑的;十四、犯罪分子携带枪支 、爆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、逃跑的;十五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。 虽说广州各媒体对此事起因的报道略有出入,但有一条却明白无误,这就 是与广州警方的首次信息披露差异颇大。对照上述十五条判断标准,涉案 警察对当事人直接开枪之行为,显然已处于极为尴尬之处境。何况,这是 人命关天的大事! 惨剧已经发生,作为广州警方,争取主动本系明知之举,理该让案发时坐 在死者车内、目睹惨案发生的死者德国回国同学、此案的第一目击证人站 出来,直接向社会陈述他所看到的”一刹那“。可是,恰恰是这个”第一 目击证人“,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,因被“人”控制而突然“人间蒸发” …… 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和约束警察,公安部才换了“新人”,此案如何了断 ——死者家属亲朋等待说法,人民也等待说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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